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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蒙城的有

2023-11-25 欧宝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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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亳州两级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聚焦非公有制企业最关心最关切的司法新需求,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司法为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服务保障。本次共发布了10件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亳州法院服务保障企业高水平发展所取得的积极成效。

  2020年4月29日宁波某公司与蒙城某公司签订熔喷模具委托加工合作协议,约定由蒙城某公司委托宁波某公司生产熔喷模具所属的加工零件。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加工)合同,载明图号和每件金额。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5日蒙城某公司共计为宁波某公司加工12件。2020年4月30日宁波某公司与蒙城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加工)合同,价格为32000元。上述产品均已由宁波某公司签收。总价款为1712000元,宁波某公司已收到蒙城某公司货款1264000元,下余448000元未付。

  宁波某公司一审诉求是基于双方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5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加工)合同》中产生的货款,蒙城某公司对收到上述合同中的货物不持异议,但主张2020年5月25日《产品购销(加工)合同》中的货物因存在不良问题,宁波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进行补货,有质量上的问题的机器给蒙城某公司造成了损失。经审查,宁波某公司主张的货款不包含有质量上的问题的机器,故一审判令蒙城某公司向宁波某公司支付448000元货款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亳州中院的判决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亳州中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司法保护,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护企、暖心安商,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打好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2021年5月24日,某信息公司以委托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案某医疗公司依照双方签署的委托协议支付劳务费98000元及逾期利息,经法院诉前调解程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因该医疗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因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30日,某信息公司向蒙城法院书面申请对该医疗公司做破产清算,蒙城法院执行局审核后,认为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于同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023年4月21日,蒙城法院裁定受理了对该医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有关的资料后发现,该医疗公司在本地虽已处于停业状态,但该公司持有的一些发明专利仍具有一定价值,合议庭讨论后认为,若能够促成破产和解,既能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同时也让债务人免于退出市场,给企业东山再起的机会。

  在蒙城法院的引导下,管理人在与债务人、债权人多次沟通中发现,债务人目前有转移到外地发展的计划,也做了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这一情况,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达成以债务人在蒙城现有的经营场所内的全部办公设备抵付全部债权的和解方案。2023年5月29日和解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和解程序。

  蒙城法院审结的这一起破产和解案件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涉案企业甩掉包袱,重新出发。该案从裁定受理到达成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39天。蒙城法院通过“立、审、执、破” 互相衔接,最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本案审理过程中,破产团队着重把握案件特征,争取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挽救企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稳定,助力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为蒙城县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社会问题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云南某建设公司、蒙城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12万元。2023年7月4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立即联系并督促两公司尽快履行义务,因该案标的金额较大,且双方对案款结算方式存在争议,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展缓慢。7月13日,被执行人两公司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表示,公司马上要发行一笔债券,还要进行招投标,但因为该案件影响企业征信,他们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希望尽快案结事了并为其修复信用。

  执行干警了解到企业的难处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协调沟通,最终达成一致还款意见,使得双方的争议问题妥善解决。次日,法院将云南某建设公司账户中3412万元划拨到法院账户并及时发放给申请人,同时解除对执行人账户的保全冻结,帮助公司尽快回到正常状态生产经营。案件执结后,法院为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并通过电子送达与邮寄送达的方式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结案文书与修复证明。

  蒙城县人民法院聚焦涉企案件执行,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向企业发出《信用修复证明》这一正向激励方式,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诚信履行法定义务,督促被执行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蒙城法院切实提升了涉企案件的执行效率,充分的发挥了司法服务保障公司发展的职能作用,灵活使用执行措施化解执行难题,不断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彰显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责任与担当,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蒙城某农牧公司与蒙城县一家庭农场签订了《生猪委托养殖回收合同》,委托农户饲养生猪。农牧公司负责防疫,并提供猪仔、饲料,承担生猪养殖过程中自然死亡的风险,农户提供场地、设备、劳动力、负担电费等。生猪出栏后,农牧公司按出栏数支付给农户代养费,代养费受出栏数、生猪死亡率等影响。目前,该农牧公司委托农户养殖的生猪已到了出栏时段,双方却产生了矛盾,农户拒绝农牧公司回收生猪。农牧公司要求法院对1690头存栏生猪强制执行回收,并要求农户支付违约金。8月30日,该农牧公司一纸诉状将养殖户告到法院。今年多家养猪户与农牧公司合作养殖2000头生猪,死亡310头,存栏1690头。按照合同约定的养殖费计算公式,以回收的头数计算,加上其它因素的影响,每只出栏猪只能得到几十块钱的养殖费。养殖户要求农牧公司提高养殖费,否则拒绝农牧公司运走生猪。然而,农牧公司坚持依据合同支付代养费,运走生猪。双方矛盾尖锐,据理力争。

  面对这一紧迫而又棘手的问题,办案人员决定启用“5+N”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诉前化解纠纷。“5+N”工作机制中的“5”指的是县委政法委、法院、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N”是问题涉及的属事和属地单位。此机制的运行能做到矛盾联处、治安联防、问题联治,扭转了以往各部门在矛盾解决中“各自为战”的局面。8月31日,办案人员将双方约至立仓镇法官联络室,案件调解在办案法官和立仓镇政府有关站所工作人员的参与下进行。调解员利用与养殖户同村的便利,释理说法,养殖户的情绪逐渐缓解。通过反复沟通,农牧公司最终同意尊重现状,重新考虑养殖户的代养费。经过一天的努力,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养殖户配合农牧公司回收生猪,农牧公司按照新约定的代养费支付。9月1日晚,协议履行完毕,养殖户拿到了代养费。至此,这起自受理至协议履行完毕仅用3天时间的案件,最终得以圆满化解。

  面对涉企案件逐年增多的趋势,双涧法庭不等不靠,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追求,沉底化解社会矛盾。通过“5+N”工作机制,向当事人所在的村、社区发出“综派单”,指导基层组织利用户籍地优势化解案件,从当事人日常生活的“起点处”了解矛盾产生的原因及可能的走势,从而研判解决矛盾的方案、方法。蒙城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以实实在在的行动,逐步的提升基层群众的法治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