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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被认定为偷税!90%的人都没搞清楚聪明的财务这样做太机智了!

2024-04-03 欧宝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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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业务招待费被认定为偷税!90%的人都没搞清楚,聪明的财务这样做,太机智了!

  业务招待费,是公司经营过程中避不可避的问题,很多公司都有,比如招待宴、工作餐、赠送礼品等等;但很多公司对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常常会出现问题,存在很多风险,可能一不小心就引起了税务局的关注!

  最近小编就看到真实案例,业务招待费、赠送客户礼品等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做做调整被认定为偷税!该怎么样做调整呢?赶紧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某公司2012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2550.30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为579417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897.09元(579417×0.5%),同时还存在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1400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053.21元(22550.3-2897.09+1400);

  2013年差旅费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6219元,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219元;

  2014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7084元(其中购物卡支出7000元,用于赠送外单位个人,未按规定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为818000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4090元,同时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43208.77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6202.77元;

  2015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0532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为330000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659元,同时还存在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2192元,无合法凭据列支差旅费10000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1074元;

  2016年存在无合法凭据列支差旅费5000元,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对该单位多列支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处少缴税款的50%罚款共计5977.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应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70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款6677.46元。

  如上文案例,税务局已经明确做出标注:业务招待费限额为xxx元,但该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却未作调整,业务招待费大大超过了限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允许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临近节假日,很多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福利,也有企业为维护客户关系,赠送给客户礼品(如购物卡等);

  然而,无论是将购物卡等礼品赠送给外单位人员,还是发放给本单位人员,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企业未代扣代缴,则可能会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举个错误例子:某公司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承担了客户的往返机票、住宿费,将这部分费用计入了差旅费。

  实际上,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属于典型的业务招待行为,所以应将承担的相关联的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

  那什么时候该计入差旅费呢?比如:A公司员工到B公司参观,其往返的机票、住宿费是由A公司承担的,由于是企业内部人员支出的费用,这时候就应计入差旅费了。

  实务中常有企业为非本公司员工承担费用并计入差旅费的情况,如上文案例,很可能就是因此而被处罚。

  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2)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1)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和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允许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2)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和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销售费用——促销费税前扣除。

  注:购入时取得用于不得抵扣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价税合计入账,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勾选认证不抵扣即可。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包含别的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

  因此,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属于上述“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综上,对于购买酒水用来招待与送礼,虽然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但是增值税处理是有差异的,需要非常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交际应酬和对外捐赠(送礼也是一种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某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中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用于送礼的话,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现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端代扣个税都要落到明细个人头上,而具体到每个人是需要个人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申报号的。

  在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偶然所得的申报增加了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选项,即当企业向不特定的对象随机赠送礼品或发放红包时,可以汇总申报个人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汇总申报页面如下:

  案例分析:商贸企业将库存的礼品赠送给客户,该礼品的购入价格是5万元(不含税),适用的税率是13%。

  提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调表不调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计入收入及成本即可。

  企业所得税应该视同销售,有视同出售的收益和成本,产生税会差异,汇算清缴时填报需要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列数据如下:

  这里由于视同出售的收益和视同销售成本是一样的,最终不影响纳税调整额,但数据还是要填报的,因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是含着视同出售的收益的,填写完整对企业是有利的。

  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不做视同销售调整的话,业务招待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0.05%×100000=50(元)。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允许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