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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指控财务经理职务侵占218亿元财务举报老板虚开发票税务局长涉案受贿被判14年

2024-03-23 模具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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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镇江扬中市税务局原局长王某龙,在和相熟的企业老板聊天时估计没想到,对方带来的女财务经理会偷偷录音。而这份录音以及后期他向老板“借款”行为,最终成为结束他政治生涯的导火索。当地有名的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称明珠公司)老板朱某洪估计也没想到,一向被认为是“自己人”的女财务经理孙某,会保留他虚开发票等犯罪证据,并将他送上了法庭。

  近日,当地熟悉此案的权威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孙某的举报源于一起涉及自身的职务侵占案——朱某洪指控其侵占公司资产2.18亿元,孙某希望王某龙出面协调朱某洪不再追究,未果后对王某龙、朱某洪二人进行了举报。

  2023年2月24日,朱某洪、孙某一审相继获刑。此前,王某龙已因犯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随着案情公开,孙某偷偷录下的涉案录音证据,两份不符合常理的“天价好处费”协议,孙某银行账户中为何有上亿元存款等案件细节,备受外界关注。

  6月5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记者通过采访当事方,梳理相关判决书、证据材料等,试图还原这起因职务侵占引发的官员落马获刑、老板与财务经理双双获刑的系列大案。

  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是江苏镇江当地一家有名的公司。公开信息数据显示,该公司曾是某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明珠公司CEO助理张德顺说,孙某自2019年入职后,就在明珠公司担任财务经理。案发前,公司老板朱某洪一直对她很信任。

  “2021年初,有供应商反映,公司所采购的生胶已经在扬中市场上流通。公司在调查时获取了冒充明珠公司仓管员的签字凭证。公司发现,提前进入市场的原材料生胶并未经过流程进入仓库。”张德顺说,他找到当时负责该批货物的采购经理时,该经理没有承认这件事。

  “其实当时明珠公司日常运转已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有采购人员反映,公司已没有钱购买生胶。查账后发现,账面现金甚至不足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张德顺称,在核实账目时发现,之前未入库的生胶,在2021年3月到6月期间,被财务经理孙某与采购经理通过变更收货地址、制造虚假采购入库单平账等方式,先后7次将明珠公司采购的158.5吨生胶,运往孙某实际控制的江苏某公司仓库,价值约为422万余元。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张德顺的上述说法,在涉及孙某、朱某洪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均得到证实。

  账目问题暴露后,2021年5月20日前后,包括孙某在内的公司财务专员集体辞职。“临走时,孙某转走了公司账面上的400万元,只给公司留下了1分钱现金。”张德顺说,此前公司账目一直是孙某在处理,转账等业务有时会找朱某洪签字,有时会找其他人处理。朱某洪出于对孙某的信任,很少过问账目问题,财务部门也没有将不正常的情况反馈给朱某洪。

  朱某洪在报案询问笔录中声称,经财务审计核实,自2019年3月到2021年5月,孙某通过虚构往来款、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应付职员薪酬、其它应收款等会计科目,虚列支出,将公司的2.18亿元资金转入35个公司和个人账户。而这一些企业和个人账户,与明珠公司均没有业务往来。后来,涉案公司和个人,又将欠款转入孙某及与孙某有关的账户。

  张德顺介绍,发现2.18亿元企业资金被孙某转入其账户后,朱某洪曾找到孙某,希望其退还侵占钱款,但孙某只愿意退还她账户上现存的1亿多存款,并表示其余的钱,一部分给员工开了工资,另外7400万是朱某洪答应给她的“好处费”,并拿出了2份有明珠公司盖章的协议书。

  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其中一份协议书提到,明珠公司委托孙某将22家公司做税务注销,每将一个企业的税务注销并取得清税证明,明珠公司支付孙某200万元。如22家税务注销,明珠公司共计支付孙某4400万元整。另一份协议则约定,明珠公司委托孙某分批代开总价为4200万元的咨询费发票,并支付给孙某共计3000万元的报酬。这两份协议上,均盖有明珠公司的公章和朱某洪的印章。

  “当时孙某任财务经理时,公章和朱某洪的印章她都能拿到,所以对于这两份不符合常理的协议,公司并不认可。”张德顺说。

  有熟悉案情的当地权威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透露,因退还1.06亿元,对7400万元作为“好处费”不再追究的方案没能谈拢,孙某找到了时任扬中市税务局局长王某龙,希望他说服朱某洪不再追究。她要求王某龙出面帮忙的信心,来源于她掌握有王某龙的受贿证据。

  “当时为了避税,朱某洪找到王某龙想办法,因为孙某是财务经理,就带她一起去了,没想到孙某偷偷录了音。之后,王某龙通过他哥哥向朱某洪借钱200万,也是孙某经办的。她找到王某龙,说她手里有证明其受贿的东西。”上述权威人士说,因王某龙并未解决此事(要求朱洪某不追究职务职占),朱某洪报案后,孙某就向有关部门举报了王某龙和朱某洪。

  对于该说法,朱某洪家属称:“之前听朱某洪提到,王某龙给他打电话说,孙某曾拿着东西(证据)找过自己,让朱某洪不要再追究。当时王某龙只是说让朱某洪妥善处理,并没有说其他的。”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因双方未能谈妥,2021年7月16日,朱某洪以孙某职务侵占2.18亿元为由报案。同年9月3日,孙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朱某洪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镇江官方发布消息,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王某龙接受镇江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镇江市丹徒区监委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王某龙是扬中本地人,1981年2月参加工作后就一直在扬中税务系统工作,从最初的办事员升任为党委书记、局长。2022年8月11日,因犯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王某龙被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此后,朱某洪等人的判决书中也提到朱某洪及明珠公司向王某龙的行贿细节。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至2021年期间,朱某洪为在税金缴纳、税务风险应对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王某龙行贿942万多元。其中就包括上述权威人士提到的安排孙某取现200万元交给王某龙哥哥一事。

  王某龙称,2013年至2019年期间,他以儿子需要在香港买房借款的名义,向朱某洪索要700万;2013年和2019年,他和家人在香港过年期间的食宿费用是朱某洪支付的,大约10余万元;2019年9月,他打电话给朱某洪以儿子在香港缺钱的名义借了200万元;2021年8月,因害怕他向朱某洪要钱的事情败露,安排人将215万多元退还到朱某洪妻子的银行卡上。期间,他曾帮助朱某洪完成了部分退税和避税工作。

  朱某洪家属表示,办案机关发现,孙某账上有1亿多存款,以及南京的3套房产,还有部分打理财产的产品。后经过扬中市政府协调,孙某归还了明珠公司3500万元。调查中办案机关发现,朱某洪报案的(孙某)职务侵占案件中,存在朱某洪、孙某虚开发票的情形。

  相关刑事判决书显示,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以来,朱某洪作为明珠等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孙某等人为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83份,票面金额合计222503400元,均被入账冲抵成本。公诉机关认为,明珠等公司在无业务往来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朱某洪、孙某分别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2023年2月24日,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明珠公司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罚金30万元。朱某洪犯虚开发票罪、单位行贿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80万元。孙某被认定犯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因有自首、如实供述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有立功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对于孙某的职务侵占行为,一审法院仅认定了其利用职务之便将158.5吨生胶,转运至其实际控制公司用来生产和销售,并获利422万多元的犯罪事实。对于朱某洪报案时指控孙某侵占2.18亿公司资产的情况,因朱某洪所提到的侵占情形均为虚开发票的套现行为,并未认定为孙某的职务侵占。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7400万元“天价好处费”协议一事,判决书上孙某供述和辩解部分均有提及。

  孙某称,2019年5月,朱某洪让她通过找中间人走账或者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把明珠公司的钱套现出来,并承诺做好给她3000万元好处费,但出了事要让她站出来挡在前面。于是,她找人帮明珠公司开了发票,并制作相关凭证,让朱某洪签字后,将钱付给办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办事人在扣除相关联的费用后,再将余下的资金打到她掌握的卡上,有时直接把全款回给她。通过虚开发票、走账,共替明珠公司套现2.184亿元。

  孙某称,虽然事情都做了,钱也在她手里,但是担心朱某洪不认账,就让他出了书面的东西(即前文所说的两份“天价好处费”协议)。

  “协议内容其实和我做的事情是不一样的,但为了有一个书面材料可以证明朱某洪承诺给我的费用,内容就按照朱某洪的要求写了。另外2020年10月,朱某洪还给了我一份资金保管委托书。”孙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职务侵占行为。而朱某洪给她的好处费,她用来购买房产、办事和个人消费了。

  对于孙某的说法,朱某洪在供述和辩解中并不认同。他认为,明珠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协议真实性无法确认,孙某私自加盖伪造的可能性极大。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两份协议上均有朱某洪签名,并写有“此协议由我本人认可并亲自盖章”,日期标注为2021年10月21日。

  据判决书显示,最近一段时间朱某洪已被有关部门采取了措施。对此,朱某洪当庭称,该签字是在他被调查期间补充的签字,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

  “现在公司运营受到特别大的影响,当地很多人也在讨论这个事情,我们大家都希望能在二审时查明事实真相。”朱某洪家属说。

  针对举报及职务侵占的相关情况,6月5日,孙某一方以所有事情需要与办案机关联系”为由,拒绝了上游新闻记者的采访。

  近日,上市公司宏达新材(002211)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警示函,监管认为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其中有一笔关联交易为上市公司宏达新材控股子公司向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销售生胶并采购设备累计2025.27万元。

  明珠公司原为宏达新材控股子公司,不过,在2019年,随着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由朱德洪变为杨鑫,在当年年底,明珠公司被剥离。从股权上看,目前明珠公司和宏达新材已无关联。不过上海证监局警示函显示两者仍存在关联。

  公开资料显示,宏达新材控制股权的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公司”)与明珠公司背后实际控制人均为朱恩伟,即朱燕梅之兄。据朱燕梅提供的包括一审判决书在内的材料显示,伟伦公司与明珠公司以及朱德洪皆卷入虚开发票案。

  根据明珠企业来提供的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明珠公司、伟伦公司、被告人朱德洪、孙莹、陈学彬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孙莹、钱纪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以及伟伦公司、朱德洪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润州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2022年9月1日,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3年2月24日,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明珠公司提供的一审判决书,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以来,朱德洪作为明珠公司、伟伦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孙莹、陈学彬等人为上述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83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23亿元,均被入账冲抵成本。

  明珠公司提供的镇江公安局直属分局委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镇江分所《关于朱德洪等人虚开发票案所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根据会计账册、凭证、询问、讯问笔录反映,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明珠公司与陈学彬实际控制的25家单位签订模具购销合同或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分批次向25家单位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为此明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了相应的“货款”或“服务费用”,并取得25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登记入账。根据统计汇总,明珠公司接受陈学彬实际控制的25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388份,金额为8486.34万元。

  不过审计机构发现,该业务模式资金流向异常。明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相应的“货款”或“服务费用”后,正常的情况下在支付款项的10日内陈学彬通过其控制的对公银行账户或私人银行账户,在扣除相应近6.01%的开票费用后,开票公司老板再将余款转至孙莹控制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一审判决书,孙莹在庭审中称,“通过虚开发票、走账套现明珠公司2.18亿元,我替公司保管的1.2亿元都在,另外我拿出了3630万元给员工发工资等开销,剩下的钱都在秦真全的卡里。朱德洪给我的好处费八千万元我用于购买房产、办事开支、和个人消费了。”

  孙莹在庭审时给出了两份协议作为证据。新闻媒体报道称,两份协议甲方均为明珠公司,乙方为孙莹。其中一份协议约定,孙莹帮助明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为其实际控制的另外一家伟伦公司开具4200万元咨询费发票事宜达成协议。孙莹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分批开具金额为4200万元的咨询费发票给伟伦公司,并及时完成这些开票咨询公司的工商和税务的注销。协议显示,伟伦公司在收到4200万元发票后,由明珠公司代其支付3000万元给孙莹作为报酬。孙莹能够最终靠开具模具发票、咨询费发票等方式给明珠公司入账支取相应的报酬。

  据另一份协议,孙莹每将22家公司中的一个企业的税务进行注销,并取得清税证明,明珠公司就应支付孙莹200万元,22家税务注销明珠公司共应支付孙莹4400万元。

  两份协议末尾均盖有明珠公司公章以及法人章,同时,两份文件均有朱德洪签名,并写有“此协议由我本人认可并亲自盖章”,日期标注为2021年10月21日。

  2022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于伟伦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问题检查结束,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上述决定书中提及,检查人员通过梳理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江苏伟伦和明珠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结合经侦提供的明珠公司涉案发票资金流水明细表,开票费通过明珠硅橡胶对公账户进行流转。

  根据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函,伟伦公司接受虚开发票1395份,检查人员经核查企业账簿发现上述1395份发票中,有45份发票并未实际入账。另外,检查人员经核查发现有45份发票不在公安函中但企业已入账,价税合计405万元。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伟伦公司实际接受虚开发票1440份,价税合计13754万元,实际入账发票共计1395份,价税合计13764万元。因此,应调增江苏伟伦2018-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500万元、7425万元、3129万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听证公告显示,伟伦公司不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镇税稽处〔2022〕21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决定进行公开听证。

  评论:虚开套现2.18亿元,涉及“好处费”竟然高达7000多万,不了解这一个在民事诉讼时,最后如何判决?这笔钱老板是否还能追回?